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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巴东县善化总祠第十二房《田氏族谱》(四)
    作者:田氏网   访问量:7458    添加时间:2012-1-13 18:49:37
     

    本支公碑原序

        常闻求木之深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滤泉源,冀祖自分支以来,一传再传,累世发达,况本房余积公费渐多,难以掌贩,于在岁(公元一八八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同商议,凭中将田世珍山田一形座落三里荒,合买价钞壹佰叁拾串现定藻付匮,投税契交同族长世钦随代青钞贰串,每年利息以作完粮之资,均无补欠,五年限满,契钞择人两推,后世依然,倘有不法刁族隐私吞公,一经查出,如数倍罚,不得有碍。迄令人心不古,近有无耻之徒窃伐公山树木,实难照存。今会本族议定章程,若再窃伐大树者每根罚钞四千,小树每根四百;恐有人日间捕捉,谢钞四百;夜间拿获,奖钞八百,神戏一台。公论甚严,孰敢不遵不惴孤陋。是以为序云。
        计开门族户长呈列于后:正长田世琇、田世琗、田世铭、田世钦、田世宝、田定东、田定安、田宁昌、田宝昌、田仲昌、领修族长田定藻、田魁远,户长田万星、田万绪、田同昌、田文昌、田尔玺、田天顺。
    以上有名人等,逐一刻清,凡我众族俱属一体人物,虽无名目,各宜遵碑为示,不得紊乱族祠,倘有负辜不服者,定即送官。特谕


    清光绪拾年(一八八五年)六月十八日 田天运 序录


    清光绪《雁门紫荆堂田氏族谱》

     

     

    同宗各派辩

         昭穆严于宗庙,谱策注乎渊源,以别嫡派,故派不紊,虽百世犹可以辨上下派别,九族亦难以分尊卑。我族均为佐珏珎之传后,数世末乱,至“元”字下派本“发”字派,大二三房取“锦”以衍“发”字,闻斯世文武生员榜名多取“锦”字,故未列膠庠者,亦雷同从事,且老祠田字下本“永庆昌祥”,玉米潭祠内有取“寿定昌祥”、有取“永定昌祥”、有取“永远万世者”,睦渊之道,有乘亲亲之谊,希存一祠晤对,称叔道侄,每为识者鄙。甲辰春众族议定,从天字派起,若再不遵闱公所取之派,即为不敬祖,不和族,必非明公之后也。谱策不准注丁,宗庙不得与祭,笔之于谱以为后世戒。


    大汉民国四年小阳月下浣四日 监生田德周谨识


    民国四年《雁门紫荆堂田氏族谱》

     

     

    田氏善化总祠族歌
     
     
     
    4/4    G    (行板)
     
    5 5 l l︳ 2 3 4 3 2 5  1  4  32  3  1 5一
    我祖 若 宗 孝 友 家风 紫 荆 世 第 海 宇攸 同,
     
    5  6 5 4 3︳3  2  1  7  7 l 2  2 5  5 4 5一
    克 承 先 烈   文德  武 功 黾 勉  后继  彝训 是从
     
    5 5 l 1︳3 4 3 2  3 3 6 65 5 7 1和 族 以 义   报 国   以 忠,子 子 孙 孙   发 奋 为 雄。

    雁门紫荆堂善化田氏联宗总祠整理家族纲要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大会通过(一九四六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本族自玘公唐时落业巴东,子璋公明代寓籍信陵,先后相继壹千余年,分析建祠善化、古楼,开创宏基,人丁蕃盛,散播川东及鄂之西北各属,各立支祠,析取宗派,因代远年湮,与老祠几失联系,致一系之传统与一本之親親,有感数典忘祖之虞,实有联宗之必要。本族为严整家族合群精密,卑收得社会团结之基,小雅大宗之义,促进地方自治功效,乃得提倡联宗合派,一明系统,一延系源,爰据三民主义之民族主义范围内,制定本族纲要。    

    第一条 本纲要以依据现代法令为主旨,但无法令规定或从法不能以自行,或法令与地方情形不适合用者,得以本纲要与祖宗遗制,参酌实际,合理变通,以补助法令之不及。
    第二条 本总祠所题之族训歌,於总祠暨各支祠房有为族事开会行典礼时,先唱族训歌,以示尊严而壮观瞻。
    第三条 本总祠所题之语录,定为族规守则,凡属联宗之同族一律遵守之。
    第二章 名称及宗旨
    第四条 本祠定名为《雁门紫荆堂善化田氏联宗总祠》,其余各支祠均以地名及房次统计编订之,但编订之番号不得任意变更,必要时得有联宗委员会提请总祠公定之。
    第五条 本纲要以各祠子弟所在区域为实施纲要之区域。
    第六条 本祠及各支祠之宗派原有旧派语概不取用,以此联宗所定之新派语共同沿用之。但各祠旧派与本祠照对按尊卑次序推至善化总祠之字派为止,其他各祠以与字派同列者为止,以下均沿用新派语依照普史所注之目次推定之。
    第七条 本祠联宗修谱拟定宗族纲要,含有最优良之社会真诠,以整理家族伦理扶持社会风尚为准则,並辅助政府法令有效之实施,以期配合完成建国大业为宗旨。
    第三章 宗族应尽义务 
    第八条 本祠对於左列事项应指导吾族子弟并协助政府或自治机关分别进行。
    一、关于农田水利之改进事项;
    二、关于水旱虫灾之预防及救济事项;
    三、关于粮食储积及调剂事项;
    四、关于养老济贫慈善等事业举办事项;
    五、关于公共娱乐之举办事项;
    六、关于政府机关之谘询及委托或发动事项;
    七、关于农村农业之发展改良推进事项;
    八、关于教育之发展举办事项;
    九、关于义务劳动之实施事项;
    十、关于宣扬政令之宣达倡导事项。
    第四章 族训及公约
    第九条 本祠联宗修谱以追本溯源、修身齐家、亲睦九族、上承彝训、彰显典型,对於左列事项应训勉吾族子弟共同遵守。

    一、服从政府法令,克尽国民义务;
    二、保护公众利益,提倡公众事业;
    三、保障本族男女权利自由,不受是任何限制与非法束博;
    四、实施家规,约束本族男女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为树立家规之本旨,以依据法令管、教、养、卫,为实施家法之目的;
    五、本族男女应遵长幼尊卑之序,不得有伤风败俗之行为;
    六、国大召开期间,本族男女如有思想不正、行为不轨者,应由各房族长随时纠正并负责监督之;
    七、本族子弟之间如有以强凌弱者,该直属族长宜和平告诫,无使自相鱼肉,倘规劝不听报请总祠处理之;
    八、本族子弟无谓纠纷,该直属族长宜应负责据理调解,以不致参商发生其他事端为旨;
    九、各祠公费除历年正常开支外,余推贤良保管存放生息,但本族子弟并保管人不得随便挪用亏蚀,如遇本族优秀子弟无力升学住中学者,得在息金项下酌情补助;小学不在此例。住高大者,拨基金十分之二以补助之,须以入学证为凭,投考者不在此例。其数字多寡由族长会同保管人按生活标准程度之高低随时酌支取据提会追认。
    十、本族妇女禁止缠足、挽攢、坠胎、戕生。
    第十条 本祠经政府允准或特许得办下列事项: 
    一、设置私立中学或小学并义务教育;
    二、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三、组织工厂及合作事业。
    第十一条 本族支祠户丁不足,能力薄弱,如因大义受人灭辱、或遭不测、或关化之修建,单独无能力行为者,得请总祠转商各祠一致声援或呼吁尽量协助之。
    第五章 人事
    第十二条 凡田姓各祠参加联宗合派者,均应为总祠候选人,但必须在原祠内取得原族长或委员身份;
    第十三条 总祠成立以后,应设立联宗委员会,概由总祠聘任之;
    第十四条 总祠开会时,应派各祠族长为出席代表;
    第十五条 各族长、代表及联宗委员会有违反本纲要及决议案或其他不法情形,致碍本族名誉信用者,应有由总祠通知原祠另选或改聘之。
    第六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六条 总祠设总族长一人,副总族长一人至二人,总理全族事宜。各支祠设族长一人,副族长一人,以下分房每房设房长一职,值年族人二,,处理支祠及本房业务。总族长、副总族长由各支祠族长代表选之,支祠族长、房长由各支祠子弟普选之。但族长亦可代理族长、房长;
    第十七条 本族扩大联宗除设一总祠族长外,得根据本纲要第十二条组织法组织之事权起见为统一,以总族长兼主任委员,副总族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各支祠族长为当然委员,余就各祠各房遴选贤达九至十九人为委员以补助之;
    第十八条 总族长之职权如左:
    一、处理祠内及全族一切事务并负对外责任;
    二、召集全族大会,族长代表并执行其联宗委员会之建议与决议案;
    三、模仿政府有关法令制度问题,切取联系,随之转移地方风气,配合时代潮流。
    四、设计宗廟公墓、祭典、祭品,各项建设,以资整齐,并拟定春祈、秋报、庆祝、追悼等日期与仪式,以昭划一;
    五、各祠祭序庆祝之期,应由总族长亲临主持并加训勉以昭郑重;
    六、监视各祠共产公款收入是否合法,有盘查稽核帐务之责;
    七、各祠领域有关教育经济建设、垦植物之发展、改良事项不自由者,得建议於地方或政府并民意机关;
    八、调查各祠户口以及男女总数并学龄儿童;
    九、调查各祠公私土地及经济来源并生活能力,以资统计而明概况;
    十、执行任务均以会议决定之,并得以本纲要为处理事务之根据;
    第十九条 副总族长协助总族长办理全族事务,如总族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联宗委员会会议决定副总族长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条 副总族长由总族长指导分别襄理祠内事务,分祠族长亦然;
    第二十一条 本祠聘选之职员为义务之职员,但因职务上之需要,得酌支食宿费并办公费。总祠族长副族长任期六年,分祠族长副族长及房长值年族人任期六年,满期应即召开会议,连选得连任之;
    第二十二条 总祠职员之侯选,以各祠族长代表及联宗委员会委员为限定,分祠职员之候选人不限定於各房长、值年人,总以为品行、道德、学识、身望素孚者合格为竞选人;
    第二十三条 总祠正副族长之候选人,应由总祠先行提名送请委员会审查通过,先在各祠公布再行示期公选之,各支祠族长副族长亦同,但房长不先提名,由各祠选定报请总祠备查,并给以证书以昭郑重;
    第二十四条 总祠正副族长任期未满如辞职者,或遇大事而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联宗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公推递补,但任期仍以原任期为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祠各职员有左列事情之一者应即解职: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经委员会大会议决准其辞退者;
          二、旷废职责,经委员会大会议决其辞退者;
    三、职务上违悖法令或自私自利,违反纲要及其他重大不正当之行为,经委员会弹劾或被族中检举县府有案者。
    第七章 会议
    第二十六条 总祠每六年开族长代表大会一次,由总族长召集之,但有族长代表三分之一请求或联宗委员会之请求;总族长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大会或开委员会议;
    第二十七条 族长代表大会以总族长为主席,联宗委员会以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二十八条 族长代表大会决议案,以族长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联宗委员会之决议案,以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联宗委员会有修改纲要之权与监督行使纲要之责;
    第二十九条 联宗委员会为业务之检讨与族谊之增进,每年须开一次,各祠依次轮流不得推诿,开会期间,由该族长定期召集之,以委员会、族长为共同出席代表籍资联系,如各祠另有事故,应由该祠单独自行集会,以房长值年人为出席代表;
    第三十条  各祠召开会以该祠族长为主席,大会之决议案以房长值年人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八章 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本族男女不分贫富,实施强迫教育,最低限度须以中小学毕业为原则,如养子女而不教育者责,除其家长外,该房长值年人亦难辞其监督不力之咎;
    第三十二条 族内贫苦之家,如有优良子弟而能坚心求学者,得以本纲要第四章第九条第九项之规定办法补救之,如住大学特多者由原祠报请总祠转知各祠共同负担之;
    第三十三条 本族为提高文化鼓励学子,特颁定奖助办法,对于普通求学子弟初中毕业者,由原祠给奖,高中毕业者由原祠给奖之,大学毕业者得报请总祠酌予给奖,如有同等学历毕业者亦可;
    第三十四条 本族子弟众多,散处南北,中等学校每县仅只一座,年次招考名额有限,子弟优劣不一,升学异常困难,本祠应发动全族募积基金,择一适中族地修建新式房屋或改造祠宇设置族立中学,公私兼办,不分本族异族,扩大收容,以资补救而宏教育。
    第九章 婚嫁
    第三十五条 本族子女结婚或庆贺之事,均应严行取缔旧式习气,采取现代集团式,实行新生活文明结婚典礼,以示隆重。在举行典礼时,应唱本纲要所定之族训歌以示激扬;
    第三十六条 本族男女禁止早婚,男子以二十而娶,女子以十八而嫁,在订婚程序必先取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主婚人许可始得订立,违者公予议处或报请法署解除之;
    第三十七条 女子许嫁,现代不分本籍异国均可通婚,惟年龄知识为人生唯一之条件,不可疏忽,相应征求,但女子许嫁虽不能全由父母兄弟代订成立,亦不能任其女子浪漫自由,伤风败俗,总以古礼新制取得协调兼顾,方能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族子女如有父母早亡者,在订婚时应自主,尚未经同意被其亲疏人等估恶旁许或施行诱略威胁等技术强迫者,得由附近族人报请总祠予以保护自由,并加申戒之,不觉,得报请法院依法保障之;
    第三十九条 本族男女禁止早婚,女子不能做妾,如经法定许可或道义上之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从哲学研究,姑表姨表不应对亲,以免蕴乱血统;
    第四十一条 族内如有寡妇孀媳改嫁与不改嫁应由自主,任何人不得强留估嫁,亲属尊卑不得诱略成婚,同胞兄弟更不可相机填房,以免伦常族纲紊乱颠倒;
    第四十二条 查现代法令同姓各宗最相疏远者可以通婚,惟地方习惯异性通婚无分尊卑可以对亲。吾国为数千年文教礼俗之邦,吾姓素称良好巨族,百世千秋伦常不可乱,宗派不可紊,万不能开此同姓同婚之渐混乱族制,以示礼教之尊崇。
    第十章 继承
    第四十三条 继承有禋祀财产两种,父留于子,子传孙辈为直属正当之传统,如子女俱无者,得过立兄弟之子以承其宗祧,立嗣时必须要依法取得手续。如兄弟之子不相宜者,则不拘亲疏他人择贤立爱,法所允许,任何人不能限制,但必须经过本祠族长及地方公证订立凭据;
    第四十四条 本祠族内如仅生一子而邻近无族亲者,有虑人丁单弱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亦得添丁立嗣,或收养子,同与己子平分财产,但收养子如系异族异姓於分产时,只能得已子均股之半数。但必须取得依法约据;
    第四十五条 本族如有女无子者,根据宪法及法律之规定男女平等,女子为法定继承人之第三位顺序人。基于上项法定,本族子女应同一看待,均得上谱,入赘者婿不改名,生子应随母姓,如婿方要求三代还宗随父姓者,原姓双方同意行之,本纲要不加限制;
    第四十六条 本身有子有女,女不随嫁愿依父母者,父母所遗留之财产应与子女均分之。如招赘婿亦与四十四条同;
    第四十七条 本族内如有死夫之妇,其妇愿孀居守节者,不分有子无子,该夫所遗之财产得由其妇继承使用,如无子者或过立或收养均任自由采择,其翁姑及兄弟或房族人等,不得逐赶逼嫁谋吞其家产,妨害其自由;
    第四十八条 本族内如有夫死,其妻年少无子生活无着,意欲改嫁者,悉由本人自主,任何人不得贪金贱卖或诱略卡留之,但死夫遗下产业不得带与继夫;
    第四十九条 本族内如有夫死所遗子女,其妻无力抚育,可坐堂招夫助以生活,任何人不得阻挠,但招来之夫有养老扶幼之义务,无处理财产之权,矣将前子抚育成年时,即将原有之财产交付其子接管,但其子对继父亦应负养老送终之责,倘继父来后再生子女应随父转回,得受本身原有之财产,如继父来时共同新置之产业应悉数提出同一分割,若继父已有新置产业,分立时则由族房人等协议,全部财产按照其子均股之半付给之;
    第五十条  本族内如有丧妻娶人,寡妇带来子女而无家无产业者,应照收养子酌赠其财产,但不得拘定其股份;
    第五十一条 本族如有别姓上门入赘或陪儿者,必更改姓名二至三代,有申请回宗者自应收回,其时必须该房族长具报证明并由总祠通知各祠於大祭时得补入宗谱。但在更改姓名期间,仍须对於本系派名自取存记,以便於回宗时贯串入谱不致脱节;
    第五十二条 如族内有女无子,已将女留养继承其财产,又欲过立嗣子或收养子以承其宗祧者,得适用本纲要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办法处理之;
    第五十三条 如族内有砺志守节之孀妇,不分亲疏人等,当特别重视而保障之,如有子女则协助抚教之,如无子女到年老时,则多方设法助节成功使不退志,并将苦节事迹报请总祠载诸谱乘或报请政府予以褒扬;
    第五十四条 如有无子之寡妇失德被人奸佔因以改嫁者,仅能勉带其动产,凡祖遗之不动产不能任其席捲(juan),当(dang)由嫡系亲属与原夫立嗣以继承之;
    第五十五条 族内女子如有终抱独慎主义而玉洁冰清者,族中当另作看待予以爱护,使其生活优裕,其终身洁白清操。对于贞烈之风除呈报政府请旌外,并得载诸谱帙以昭光荣;
    第五十六条 本族子弟出征所遗家属,各祠族长应负保护之责,决不准逐赶嫁卖谋吞其家产情事,如有子女应享本纲要所订之优先权利,如无子女得由其妻择贤立爱,自由处理,任何人不得加以非理之干涉;
    第五十七条 本族赠予或分析财产不论子女处理遗传手续,必须由房长族长召集有关亲疏人等家庭会议处理之,并订立凭据签名盖章送请主管机关验税始得有效;
    第五十八条 本族子弟如有遗传或遗嘱承受之财产,手续不正当者只能作为占用,不能视为所有,本族得清理提归公有,补助教育或作供给本族贫苦儿童升学之资助;
    第十一章 丧葬
    第五十九条 本族总祠正副族长因病故时,得由祠下仆闻于各支祠及各房率领全族定期开追悼大会,举行公祭公献,如有功於国家,有利于社会者得一面报请政府褒扬,一面建修墓志,并在各祠置立牌位,以崇德报功而资存念;

    第六十条  各支祠族长及联宗委员身故时,得向总祠报丧,除由总副族长前往主持公祭并吊唁外,得令该祠全体子弟举行追悼大会;
    第六十一条 本族子弟如因服政从军为国殉难及为族取义为子尽孝者,本族全祠得举行公葬,并开追悼大会暨修理塋坊,制立祠牌,以资不朽而慰忠烈;
    第六十二条 本祠创立宗谱制,所以重道德、重人伦、尊法制、维风化,凡族内子弟,幼则令其就学,一至成年,学识稍高者促其服务社会,较低者督其就习业务,必父戒其子,兄勉其弟,期务正当职业,促使能养成安分守已,明伦守法之良民,勿得任其生活浪漫,行动非为,不但有干法纪,抑且有玷祖宗;
    第六十三条 本族子弟有不肖之徒,不体祖德,不守族规,竟背道而驰,为窃、为盗、甚至为匪者,本族不分亲疏人等,发觉时得实行逮捕,连同证物证据检送当地行政机关或法署办理外,并开除谱籍。倘有亲属人等姑息袒护扶同隐匿者,矣发觉后得由族长报请政府按照通匪或连座法併案究治,以昭炯戒;
    第六十四条 本族子女对父母忤逆不孝,对尊长伤害侮辱致生重案者,该族长、房长立即就近调处予以申戒。倘戒之不听或累犯不改,除由当事人诉请法署讼办外,该祠房族长得叙明事实,请求法办以儆效尤。
    第十三章 经费
    第六十五条 本族各祠公产公款收入支出应编造预算,报请总祠审核备查;
    第六十六条 各祠用费分左列三项:
    一、各祠历年祭序之会费应由各祠自行负担,但各祠宗谱同样享祭房长族长同等承祭;
    二、特种会费应由各祠平均负担;
    三、如某祠发生事故特殊,请求各祠声援或呼吁者,一切费用不得加诸他祠,如情形重大者得由联宗委员会会议决定设法补救之,但经呈准总祠许可有案者不在此例;
    第六十七条 本族各祠之准备教育基金,不分公产公款尽量扩充,以达到自给自足为原则,最低限度每祠要造成壹佰万元(旧币)收入之标准方为合格,不足时得尽量补充之;
    第六十八条 本族各祠如有基金不足者或因职务上之需要或关系整个之权利,得征取丁费嗣费以资补助,但须由房长族长会议议定通过后实行之;
    第十四章 宗谱联系
    第六十九条 总祠六年一大祭,各支祠齐集交换年谱;
    第七十条  各支祠每年一小祭,依次轮流,但某祠开祭时,随召开联宗业务大会,并应通知各祠族长捧谱享祭联谱注丁,但每次参加者以联宗委员及族长、房长为原则。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族此次联宗修谱以后,根深本固、本固邦宁。凡我同宗应更加亲爱、精诚团结,以敦一本九族之谊,永贻万世千秋之谋。如有私心自用、忘根却本、残害同宗、破坏族体者视为全族公敌,得召集全族开联宗大会共同指责,公开议处,并剥夺族权;
    第七十二条 本族此次联宗合派,敬宗收族,计到十月祠修谱告成,奠定本族百年统系之大计,并编制整理家族纲要,定为合族万代尊崇之信条,共同谨守之;
    第七十三条 本祠联宗时间迫犹,未及参加之田姓子弟,如有申请加入者,得由联宗委员提请总祠嘉纳之;
    第七十四条 本纲要有未规定事项,得依据法令实行之,规定沿用之;
    第七十五条 本纲要经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提交本总祠族长代表大会联宗大会审查决议通过后,呈报县府及法院鉴核备查之日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纲要如有未尽事宜暨以后世局潮流有应改进之处,得由联宗委员会议议决补充正之。
    雁门紫荆善化田氏联宗委员会委员,总族长,副总族长题名:
    田祥典 总族长(审定)

    田啟材 副总族长(主编)
    田祥宣 副总族长
    田明昭 联宗委员 兼水通宗祠族长(校定) 
    田光谦 联宗委员 兼花果坪宗祠族长(参订)
    田明辉 联宗委员 兼花果坪宗祠族长(参订)
    田祥嘉 联宗委员 善化宗祠族长(参订)
    田天作 联宗委员 兼善化宗祠族长(参订)
    田建权 联宗委员(参订)
    田家乐 联宗委员(参订)
    田祚焕 联宗委员会书记(书录)
    田祚新 田祚燕           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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