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渊源
第一个渊源:源于官位,出自西周时期官吏田仆,属于以官职称谓为氏。
田仆,是西周初期设置的官位,与田地农耕无关,而是专职负责管理君王所行之道路的官吏。
周王朝,是在灭殷商王朝的基础上建立的奴隶制国家,而殷商是以土德立国,因此在周公以三年之久的时间镇压了纣王之子武庚的反叛以后,周王朝君王所行之路就不再同于士卿大夫和平民百姓所行之路了,而是专用木板铺设的道路,称“田路”,取五行之中的“木克土”之意,防止殷商旧族再造反。
田仆,就是负责建造和管理田路的大夫,下属有上士十二人,史一人,丞相一人,徒若干,是很重要的官职,隶属于夏官府司管辖。
在典籍《周礼·夏官》中记载:“田仆,掌驭田路。田路,木路也。田仆上士十有二人。”
在田仆的后裔子孙中,有以先祖官职称谓为姓氏者,称田仆氏,后省文简化为单姓田氏,该支田氏古音读作chén(ㄔㄣˊ),今读作tián(ㄊㄧㄢˊ)亦可,是非常古老的姓氏之一。
在诸多姓氏史籍中所说的“妫完之后始有田氏”,完全是错误的,该支田氏就远早于妫陈之田。
第二个渊源:源于官位,出自西周时期官吏田正,属于以官职称谓为氏。
田正,亦称田畯、稷、田官,是西周初期由辅政召公所设置的官位,就是专职管理农耕田地的官吏,不涉及其它,相当于今天的农业部部长,主要负责管理井田之公亩部分,也就是王室所食之田。最高长官称田正,亦称稷,由王族贵胄担当,下属按九州各分派有田官,每一田官下还设有中士二人,史一人,丞一人,徒四人,统一隶属于天官府司管辖。天官府司,就是召公管辖的官衙。
后世历朝历代所称的“社稷”,就是由此而来:社,宗庙也,稷,田正也,合称就是整个王朝、国家的象征。这在史籍《左传》中记载:“田畯,田大夫也。稷,田正也。稷为田官之长。”后来,在东周时期各诸侯大国亦仿设有类似的官职,但皆称为“大司田”。例如在典籍《管子·小匡篇》中就记载:“尽地之利,臣不如宁戚,请立为大司田。”
在田正、田畯、稷、田官、大司田等的后裔子孙中,有以先祖官职称谓为姓氏者,称田正氏、田畯氏、田稷氏、田官氏等等,后皆省文简化为单姓田氏,该支田氏古音读作chén(ㄔㄣˊ),今读作tián(ㄊㄧㄢˊ)亦可,是非常古老的姓氏之一,亦远早于妫陈之田。
第三个渊源:源于妫姓,出自春秋时期齐桓公封妫满之后妫完之封地,属于以封邑名称为氏。
据史籍《史记·田完世家》及《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古今姓氏书辨证》等资料记载,齐桓公封妫完于田地,其后子孙以地为氏,称田氏。
相传,帝舜当天子之前,帝尧把。两个女儿嫁给了他,让他们在妫汭河(今山西永济,源出历山,西流入黄河)边居住,他们的子孙有以居地河流名称为姓氏者,称妫姓。
周武王姬发灭殷商后,建立了周王朝,为了稳定前朝遗民,巩固政权和统治,便大肆追封前朝历代圣王的后人。
周武王找到了帝舜之子商均的第三十二世孙妫满之后,封妫满为陈侯,史称胡公满、陈胡公。
到了春秋初期,陈桓公妫鲍的弟弟妫佗(妫跃)在周桓王姬林十四年(公元前706年)陈桓公死后,杀死了太子妫免,自立为陈厉公。太子妫免的两个弟弟合谋报杀兄之仇,就在周桓王二十一年(公元前699年)趁陈厉公去蔡国时把他杀了,兄弟二人相继为国君,就是陈庄公妫林和陈宣公妫杵臼。
陈宣公晚年打算立宠姬所生的儿子为太子,于是就在周惠王姬阆五年(公元前672年)把先前所立的太子妫御寇杀了。陈厉公有个儿子叫陈完(妫满的第十世孙),他同妫御寇的私人交情非常好。在妫御寇被杀后,陈完怕被株连,便逃到了齐国。
齐桓公姜小白接纳了陈完,还赐田与他。陈完因避难到齐国后,不愿再用原来的国名为姓氏,而且在春秋时期“陈”、“田”二字音近,遂指齐桓公所赐之田为姓氏,改称田氏,读音作chén(ㄔㄣˊ),今读作tián(ㄊㄧㄢˊ)亦可。
在史籍《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中记载:“敬仲之如齐,以陈字为田氏。”在史籍《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中也称:“完,奔齐,以国为姓,既而食采于田,又为田氏。”今河南省博物院研究员石晓霆在《田姓的起源与发展》一文中也说:“陈完为避祸逃亡齐国,齐桓公封他于田,陈完以地为氏,改称田氏,田完成为田姓始祖。”
后世的一些著名史学家如东汉学者应劭曾注指:“始食采地于田,由是改姓田氏。则田是地名,未详其处。”在其他各类史籍中,也没有明确指出陈完的“田”在何处,显然,其“田”并非一处食邑,而仅仅是一块可供果腹的田地。不过齐桓公早就了解陈公子陈完年轻有为,遂任命他为负责管理百工之事的工正,当有一份俸禄可享。
尽管“田”的具体地理位置无考,后人还是倾向于该支田氏源出陈完受田为氏之说。因为齐国历史上有姜季子“食采于崔,遂为崔氏”等先例。
今有学者因齐桓公时期的齐国没有“田邑”之地而否定“田”的存在,这是值得商榷和深入研究的。其实,齐桓公赐予陈完的本来就是“田”而非“邑”。“田”与“邑”是两种形态迥异的赏赐实体,早在金文中即有颇多赐“田”记载,例如在《左传》、《公羊传》等古籍中,赐“田”、 赐“邑”的记载更是比比皆是,但都是分别予以记载的。
田氏家族传至田完之第八世孙田和,出任齐国相国,他大权在握,在周安王姬骄十一年(齐康公十三年,田齐和子十三年,公元前391年)将腐朽没落的齐康公放逐到海边去捉螃蟹吃,田和自立为君,于是,姜姓齐国成了田氏齐国。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田代姜齐”事件。
近有学者袁林在《“田”与“邑”比较研究》一文中说:西周及春秋时期的“田”仅仅是剥削者从被剥削者那里获取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一种凭借,对其耕地既不关心,也不干预。
实际上,“田”在两周时期既是度量土地面积的一种单位,也是有形物质财产的代称。如在典籍《管子·乘马》中就有记载:“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日本学者猪饲彦博注:“制,十亩;田,五十亩。”学者唐兰在注解金文中“田几田”之铭时说:“上一‘田’字是名词,指农田;下一‘田’字,是田亩的量词。”在典籍《考工记·匠人》中记载:“田首倍之。田,一夫之所佃百亩,方百步地。”在典籍《国语·鲁语》中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田,一井也。”作为量词的“田”,即一夫所能耕之土地。
而“邑”的度量标准是户,比“田”要大得多。如在典籍《国语·齐语》中记载有“管仲制鄙三十家为邑。”按一邑三十家,每家两夫,每夫受田一百亩计算,一邑至少应占耕地六十田,即六千亩以上。当然,两周时期的“亩”与今之“亩”在面积上有所不同,关键区别在于丈量的量纲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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